关于不再延续低职高聘政策的通知 来源: 作者: 人事处 发布时间:2011-11-22 浏览次数: 次 【字体:小 大】 各分院、各部门: 随着教师队伍的不断发展和优化,原(浙广学[2007]156号)和(浙广学[2009]96号)文件规定而享受学院低职高聘待遇的教师,因聘期已满,经研究决定,此项政策不再延续。 【打印正文】 相关信息